“第一份证据劳动合同书,被告认可。
第二份证据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原告的工资不是九千三百元,当月因原告有加班所以金额高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单上有加班工资数额。
第三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的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被告早就搬到海淀区的新办公区了,大兴的办公室租赁期限已经届满。而且被告曾向原告发过通知,要求其去新办公区上班。但被告拒绝上班,又未向被告请假,所以出现旷工的情况。”王川道。
“被告举证。”瘦高男法官放下手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后道。
“第一份证据,被告新办公地址的租赁合同和工商变更信息。证明被告已经整体搬迁到了海淀区,已经不在大兴区。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送达的工作地址变更通知,原告已经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证明原告知道被告要搬迁到海淀区。
第三份证据,两份公证书,公证机关对被告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原告送达的催促到岗的通知进行了公证。证明原告知道被告搬迁到了新办公地址,并且被告先后两次催促过原告到岗工作。但原告置之不理,被告迫于无奈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王川道。
“原告,质证!”瘦高男法官看向原告代理人道。
“第一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五十多岁的女人看着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及带有工商部门查档专用章的复印件,不得不认可。
即便租赁合同是假的,工商查档信息不可能是假的吧,况且之前她已经实地去被告新办公地址看过了。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五十多岁女人皱了皱眉,回执上面有原告的签字,与之前原告签署委托手续时的签字笔体无差异。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人家都做了公证了,公证文书的原件就在眼前,五十多岁的女人怎么好意思不认可。
“原告,我问下,既然被告给你方发了通知,为什么不去上班?有什么理由吗?”瘦高男法官看向原告代理人问道。
“法官,不是原告不去,当初原告入职时,被告的工作地点是在大兴,现在被告变更工作地点应该与原告协商一致,不能单方变更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五十多岁女人争辩道。
“所以原告不去上班的理由是被告没有与原告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瘦高男法官道。
“是的。”五十多岁女人道。
“可是我看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也没有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大兴啊?只是约定工作地点帝都。”瘦高男法官翻看劳动合同道。
“是的,但是原告入职被告主要是考虑在大兴工作,而且这么多年他一直在大兴工作。所以应该默认双方确定的工作地点在大兴。”五十多岁女人争辩道。
“被告,你们为什么要变更注册地?”瘦高男法官问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