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了,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身材瘦小的男法官淡淡道。
之前王川一直比较被动,应该说发挥的并不太好,一旁的胡总对他的庭审表现也不太满意。
此时正是王川发挥水平,表演的时刻到了。
“原告认为,本次运动会期间员工受伤系因其自身原因所致,并非工作原因,不应构成工伤。理由如下:
第一,工伤认定的要素包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其中是否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受伤是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素。
本案中,员工虽然是在公司运动会期间受的伤,但其并非在比赛中受伤,其受伤系因自身原因导致,因此不应属于工伤。
而且员工在工伤鉴定申请书中自述为:因尿急,翻越护栏导致从上面摔下受伤,小便确实是每个人的生理需求,但解决生理需求也应当用符合常理,否则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员工作为一个二十多岁的成年人,不存在智力缺陷,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应该将个人生理需求在合理场合、以合理的方式解决,比如去卫生间。
他对危险也应当有正常的判断能力,但在本次的事件中,他跳下看台抄近道去看台侧面方便,本身就存在不符合常理之处。
经测量,从看台上下来到卫生间距离不超过三十米,考虑到需要上下爬楼梯,从看台下去卫生间最长不超过十分钟,作为一个男人这点时间还是应该能忍的。而他却选择了跳下看台。
如果真如员工描述,其尿急完全可以加快速度花五六分钟走到卫生间,而不用翻越护栏去背人之处解决内急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员工“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根据现场情况看,员工在公司集体拍照后擅自跳下看台,并非其在工伤鉴定申请中自述的“因尿急,翻过旁边护栏后受伤。其完全是故意的。
综上,公司运动会是在正规的体育馆举行的,不是荒郊野外,体育馆内有完备的生活设施,包括卫生间,很方便。
因此,原告认为本次员工受伤纯属其故意所为,并非为了正常的生理需要。所以不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完毕!”王川慷慨激昂道,其实他内心里备受煎熬。
“我补充几句。”胡总终于捞到了说话的机会:“我们员工他身体胖,要说一般跳下去兴许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他身体不好,体重又超标,所以受伤是意料之中的,属于员工自不量力。
并且,这名员工入职公司后曾患有抑郁症。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他跳下看台的行为属于本人自残或者自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此劳动部门不应该认定员工为工伤。
再说了,尿尿真有那么急?再憋个五分六分的就能出事?能憋炸了还是咋地!我就不信那个邪……”
胡总一顿雷炎火炮,多亏了员工不在场,否则即便员工身体健康,精神正常,也得被他说出精神病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