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说排行 小说分类 完本小说 用户中心 原创专区
佛系小说 > 其他类型 > 神诡时代照夜人 > 第311章 大将军府!

神诡时代照夜人 第311章 大将军府!

作者:柴火灶的火 分类:其他类型 更新时间:2024-09-06 07:40:31 来源:宝书网

一秒记住【宝书网】 lzbao,更新快,无弹窗!

轰然炸响!

巨大的城门,被顷刻间撞破。

五岳擒龙,如若修至大成境界,能肩扛五岳,力擒真龙!

施副城守浑身盔甲,刀枪不入,坚硬无匹,但面对林焰的五岳擒龙,仍然不是对手!

六丈金身,虽不足以完全发挥出五岳擒龙的力量,但足以让林焰跻身于炼神境的战力。

阵法反噬,众将士无一例外,都遭受创伤,顷刻间气血溃败!

“不可能……”

施副城守眼神之中有些恍惚,他强撑着身子,摇摇晃晃,挣扎着爬起来。

此刻他的心中,依然充满了无法置信的意味。

不久之前,无常对他来说,还只是个随手可杀的后辈。

若不是整个高柳城的掌权者,都打算保住他,那么无常的人头,早就被他摘了下来。

可是今日,自己比起在高柳城时,都已强大了不知多少!

他动用了家族至宝,近神明光甲,具备着比炼神境的神体,还更为强悍的防御之力。

而今又凭着副城守的令牌,借用了城防的军阵,聚合众将士杀伐之力,一击之下,堪比炼神之威!

就算是修成炼神境的陆老鬼亲至,他也有把握正面斩杀陆老鬼!

施副城守握紧了长刀。

他只觉肉身近乎崩溃。

五脏六腑均已移位。

骨断筋折,血肉糜烂。

尽管对方无法斩杀自己,却凭着一身蛮力,隔着近神明光甲,将他砸了个七零八落。

但他依然没有放弃,看着前方的林焰,杀机强烈到了极致。

他能够感应得到,无常依然没有修成炼神境,只是炼气境的武夫。

再是强大的炼气境武夫,再是惊天动地的手段,到了此刻,应该也已经耗尽了底蕴。

他感应着近神明光甲带来的力量。

加上炼气境的生机,在呼吸之间,便恢复了许多。

他看着前方的无常,缓缓说道:“我不信你还有余力!”

“来!今日不是你死,就是我亡!”

“有着这身铠甲,你砍不穿本座的肉身!”

“只要不能斩杀本座,砸得再重的伤势,也能凭这磅礴生机,而恢复!”

“本座不信你底蕴无穷!”

他拔刀而去,喝道:“砍不穿本座,就让本座砍了你!”

所以他浑然无惧,再一次借用手中令牌,调动北门城防守军的大阵!

“……”

林焰静静看着前方。

刚才他施展六丈金身,动用五岳擒龙,还用尽了小白猿的力量,轻易击败了施副城守。

但正如施副城守的想法。

炼气境的修为,支撑不了这样强大的力量。

他体内真气,已然耗空。

面对施副城守的到来,他默默增添了煞气,将体内真气尽数恢复过来。

“他要是彻底失控,成为肉身邪祟就好了。”小白猿叹道:“镇魔神通,直接就能把他压死!”

“没关系。”

林焰左手握住了一物。

神元宝珠!

内中蕴藏着临行之前,陆公留下的三道法力!

他看着前方,深吸口气。

以他的本事,已经足够杀死施副城守,但那一身铠甲着实不凡。

想要砸死施副城守,得要耗费很多手脚。

但他心中明白,今夜只能速胜!

纠缠太久,城中各方精锐,势必合围于此。

他得立即击败对方,闯入城中。

所以,他动用了陆公的一缕法力。

将这钢铁之躯的施副城守,抓在了手掌之中。

双掌一拍,合在中间!

“你杀不死我!”

施副城守目眦欲裂,眼角流出血泪来。

他最出色的两个孩子,已经被此人所杀。

他这一脉,已经断了后裔。

杀死无常,是他心中最大的执念。

“无常之势,威能倍增!”

就在这时,一个熟悉的苍老声音,在施副城守耳边响起。

是陆公的法力!

施副城守瞳孔紧缩!

旋即便见林焰双掌再合。

他只觉这一双金色的手掌,仿佛两座金色的大山!

他完全无力抵挡,便被两座大山,生生压在了当中!

大量鲜血沿着甲胄缝隙而出!

仿佛是一块湿布,被生生挤出水来,彻底干枯!

然而那个扭曲残破的脑袋上,一双眼眸,却充斥着更为狰狞的意味。

“外北衙门城尉分量不够,当街杀死城尉的罪名,未必能要你的命!”

“攻打内城,杀死当代副城守,等同于背叛人族!”

“无常,施某用自己命,来换你的命!”

“你再是出色,也没人保得住你!哈哈哈哈!!!”

狂笑之声,随着林焰彻底捏碎了这个脑袋,戛然而止。

而北门城防之上,众多守军士兵,皆大口咳血,身受重创。

其中位于军阵关键位置的将士,更是在这一刻,气绝当场!

林焰杀的是施副城守!

但摧毁的,是北门大阵!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风格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收藏
换源
听书
听书
发声
男声 女生 逍遥 软萌
语速
适中 超快
音量
适中
开始播放
推荐
反馈
章节报错
当前章节
报错内容
提交
加入收藏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错误举报